【爆水喉事故,誰人負責?】- 畢東尼區議員

【15座爆水喉事故,誰人負責?】
昨天本園15座發生某單位爆鹹水喉,導致其他單位及公眾地方等有損失。
東尼明白大家對於責任、賠償等問題抱有不同的意見及疑慮,故此事故東尼以下將保險觀點與大家分析是次事故的重點,到底個案涉事業主需否負責?各位業主需否夾錢負責?請大家耐心細讀以下內容。
首先,如果需要涉事業主負責,受害人需舉証涉事業主在事故中有錯誤及疏忽(Error and Omission - failure to reach an objective, reasonable standard, say reasonable standard of care)。如未能証明,事故將會被歸為意外事件。
若果是意外事件,受害人可向自己的家居保險(水險)索償。
如受害人沒有購買家居保險,因為涉事業主並沒有疏忽,所以不能向他作民事索償。
倘若受害人能舉證管業處未有做好適當措施(如即時派員逐戶拍門及嘗試致電通知受影響住戶、張貼通告通知業戶、即時關掉此單位食水及鹹水掣、協助清理現場等),將損失減至最低,則可以償試以疏忽為由向管業處入稟要求索償。
至於園內公共地方(即升降機、大堂等)由誰負責,理應向麗晶花園的財產綜合保險索償(與業主向家居保險索償概念相似),因一般保單的Claim Conditions 會要求投保人要做好”prevent loss, damage or injury”,若果有舉證指管業處未有做好適當措施減低損失,很大機會影響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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